同居期间购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4-10-16

宗先生与刘女士于2003年相识,后经过3年的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4月生育一女。

领证前双方一直处于同居状态,为了结婚而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房产。

婚后,两人在生活中一直争吵不断,有时甚至大打出手,曾经恩爱的夫妻却积怨已深,现在处于基本没有沟通,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两人都感觉没有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必要了。

多次商量离婚和财产分割问题,但两人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刘女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上述北京房产归自己所有。

宗先生对房产分割问题有异议,认为自己当时也有出资,希望能争取到一定份额,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部律师。

宗先生表示,在同居期间,两人在商量购房时,宗先生为了表达爱意及刘女士是北京户口的原因,于是房产登记在刘女士一人名下,但是所有出资款都是宗先生支付的。

由于当年购房时电子支付还没有现在这么普及,支付方式都是现金支付,无法有力证明出资情况。在庭审中,刘女士否认了宗先生出资的情况。

根据宗先生的描述其当时还款是有记录的,每月发工资后自己取钱再存至刘女士的账户内用于还款,故元甲律师及时地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去银行调出来所有的取款及存款记录。

虽部分署名是刘女士,但是签字的笔记是宗先生,最后法官认定宗先生在婚前购房时有共同出资,宗先生也愿意照顾妇女儿童适当地给刘女士多一点份额,最终法院判决宗先生享有40%的房产份额。

这份判决达到了宗先生的心理预期,为元甲婚姻家事部送来锦旗,对元甲律所及律师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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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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