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住院治疗 历经175天】
1999年1月25日,祝某驾驶的京牌小型客车行至北京市密关公路西门立交桥北侧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将任某撞伤。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进行了责任认定,司机承担次责,但是事故认定书未经任某签字。经查司机系车辆驾驶人,该机动车所有人系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事发当时司机为职务行为。
事故发生后,任某被送往密云急救中心抢救,于2月4日转到积水潭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股骨颈粉碎性骨折、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等多处损伤,因伤势严重,任某先后3次住院治疗,共历经175天。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赔偿指数30%。
【21年前的事故,仍走上了正常的诉讼程序】
本案的重点因肇事车辆系公安局,因事故时发生在21年前,任某一直纠结诉讼时效的问题,不过诉讼时效确实是早就过了,元甲律师经过和法院以及对方沟通,使他们认识到当事人的难处,最终不提起诉讼时效的问题。
庭审中,法院经查明,祝某系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民警,事故发生时,祝某系在履行职务当中,因肇事车辆无保险,该局同意对祝某造成的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伤者主责情况下,仍获得80余万元赔偿】
元甲律师将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对方质证,在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并未提出异议,最终法院判决由任某承担60%的责任,由对方承担40%的责任,即使在带有责任的情况下,元甲律师帮助索赔八十多万的赔偿款,当事人很满意,此案圆满结束。